索引號: | {OrganizationCode}-2021-00000346 | 發布機構: | 市政府辦公室 |
生效日期: | 2021-10-24 | 廢止日期: | |
文 號: | 商政辦〔2021〕25號 | 所屬主題: | 商政辦 |
manbetx1.com關於印發《商丘市鄉鎮專職消防隊管理規定(試行)》的通知
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、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,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:
《商丘市鄉鎮專職消防隊管理規定(試行)》已經市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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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0月24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商丘市鄉鎮專職消防隊管理規定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,根據國家標準《鄉鎮消防隊》(GB/T 35547-2017),結合我市實際,製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鄉鎮專職消防隊,是指我市鄉鎮(街道)建立、有專(兼)職人員執勤、承擔鄉鎮(街道)滅火救援、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和消防宣傳教育等職責的消防隊。
第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實行雙重管理體製,主要由縣(市、區)消防安全檢查指導中心領導。
第二章 建設與裝備
第四條 各鄉鎮(街道)要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,並參照國家標準保障必備用房和車輛裝備。
第五條 3萬人以上的鄉鎮(街道)要至少配備2輛載水量3噸以上的消防車,3萬人以下的鄉鎮(街道)要配備1輛載水量3噸以上消防車和1輛灑水車。建設中心消防站的鄉鎮(街道)要參照國家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標準建設,且至少配備3輛載水量3噸以上的消防車。
第六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應按照要求噴塗紅色和“××鄉(鎮)消防”字樣或標誌圖案。消防車輛僅用於滅火救援和社會救助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三章 人員聘用和組成
第七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設隊長、副隊長各1名,隊長由轄區派出所所長、武裝部長或副鄉(鎮)長兼任,報縣政府備案。
第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員由本級政府招聘,並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。3萬人以下的鄉鎮(街道)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9人,3萬人以上的鄉鎮(街道)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12人,中心消防站應配備鄉鎮專職消防員不少於15人。
第九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隊長、副隊長、駕駛員、戰鬥員、通信員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第十條 鄉鎮(街道)負責鄉鎮專職消防隊的隊伍建設和日常業務管理,確保工資、油料、裝備等保障到位。
縣級消防安全檢查指導中心負責對鄉鎮專職消防隊進行檢查指導,督促開展滅火救援、檢查指導、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、培訓演練等工作。
第十一條 縣(市、區)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鄉鎮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,定期進行拉動測試、實地檢查指導和集中培訓,不斷提高鄉鎮專職消防隊的滅火救援能力。
第十二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要積極開展理論、業務學習和技術、戰術、體能訓練,建立健全器材裝備檢查保養、安全防事故、值班備勤、請銷假等製度,保證執勤車輛、器材、通信、人員時刻處於備勤狀態。
第十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要根據鄉鎮(街道)統一部署,結合實際製定訓練計劃,熟悉轄區內水源、道路和重點單位(部位)情況。
第十四條 鄉鎮專職消防員應遵守訓練和救援行動安全規定,強化安全意識,落實個人安全防護措施。
第五章 滅火救援
第十五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由縣(市、區)消防救援機構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,要安裝視頻監控係統,實現遠程可視化管理。要安裝接處警終端,接入縣(市、區)119消防指揮中心和110指揮中心,接受火情指令和調派。
接到群眾火災報警時,可直接出動開展滅火救援,同時將火情上報縣(市、區)消防救援機構。
第十六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接到火情指令或報警後,要第一時間出警,迅速、準確、安全趕赴現場,從出動到處置轄區最遠處的災情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分鍾,科學、準確、高效處置。
第十七條 滅火救援要按照“接警調度、出動著裝、人員編組、編成展開、安全撤離”的要求,科學編配人員裝備,規範力量調度和滅火救援程序。
第十八條 執勤消防車隨車器材應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,配備水帶、水槍、空氣呼吸器、消防梯、手動破拆工具、幹粉滅火器等器材。供水車輛重點配備水帶、水槍、水帶轉換接口等器材。
第十九條 各鄉鎮專職消防隊要加強協調配合,開展聯合滅火救援和訓練。
第六章 指導檢查巡查和宣傳
第二十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在做好滅火救援的前提下,參與鄉鎮(街道)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檢查和巡查。
第二十一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除承擔滅火救援任務外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消防安全指導。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。
(二)防火檢查。協助“大網格”網格員檢查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、轄區社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。
(三)日常巡查。協助“大網格”網格員巡查轄區消防道路水源情況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重要節日、重大活動期間火災防控情況。
(四)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。組織轄區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居民群眾開展日常消防宣傳,定期進行滅火救援疏散培訓和演練。
第二十二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可以協助“大網格”網格員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:
(一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製度,製定居(村)民防火公約,在“九小”場所推行“三自一公示”(隱患“自知、自查、自改”,公示承諾)消防標牌化管理。
(二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明確1名協管員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工作,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。
(三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對居民樓院(小區)和轄區小單位、小場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。
(四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督促整改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。
(五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建立誌願消防隊,設立公共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器材點,組織開展防火巡查、消防宣傳和滅火應急救援。
第二十三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可以對轄區社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日常檢查,重點檢查下列內容:
(一)製定完善消防安全製度,以及防火檢查、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、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情況。
(二)消防車通道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,室內消火栓、疏散指示標誌、應急照明燈、滅火器是否完好可用。
(三)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,是否經過培訓且持證上崗;建築消防設施是否每年進行至少一次全麵檢測。
(四)是否違規存放、使用、銷售易燃易爆物品;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。
(五)是否存在經營和住宿“多合一”、住宿場所與生產經營場所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、違規使用明火等現象。
(六)是否存在違規拆除防火隔牆、搭建易燃夾心彩鋼板、設置夾層或隔間、建築之間搭建幔布等影響建築消防安全問題。
(七)是否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、張貼防火公約。
(八)是否存在違規存放電動車並充電現象。
(九)電氣線路敷設是否規範;插座及電表箱周圍是否堆放可燃物。
(十)是否安裝獨立式煙感報警器;是否存在廣告牌遮擋逃生窗、違規設置防盜窗現象。
第二十四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可以協助“大網格”網格員巡查轄區消防道路水源情況和重要節日、活動期間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。
(一)轄區道路是否暢通,是否設置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限高杆和路障。
(二)消防水源是否滿足消防車取水要求。
(三)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可用。
(四)農業收獲季節、重要節日和重點時段居(村)委會各項防火措施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五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可以組織轄區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居民群眾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。
(一)組織居(村)民委員會劃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疏散演練責任片區,分級開展消防宣傳。
(二)組織對居(村)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、消防明白人、協管員、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、誌願消防隊等重點人員開展集中培訓。
(三)指導居(村)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宣傳陣地,設置宣傳條幅、宣傳欄、宣傳櫥窗。
(四)組織居(村)民委員會通過農村“大喇叭”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,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。
(五)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宣傳進企業、進學校、進社區、進家庭、進農村活動。
第七章 獎懲
第二十六條 縣(市、區)政府(管委會)要將鄉鎮專職消防隊的建設、履職及經費保障情況納入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工作責任和考核內容。
第二十七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管理規範、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,依法依規予以表彰獎勵。
第二十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予以通報批評;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由所在單位或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一)值班製度落實不嚴,導致漏接、遲接火災報警的;
(二)接到火警或者調派命令未立即趕赴現場的;
(三)處置不當,致使火災蔓延造成人員傷亡、財產損失擴大的;
(四)火災撲救、應急救援中不服從消防救援機構調動指揮的;
(五)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,影響滅火救援,造成人員傷亡的;
(六)落實執勤製度不到位,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或檢查中未在崗或未參與出動的;
(七)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落實,並依據本規定製定落實措施。
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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